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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一少年半夜打的,竟突然跳车身亡!到底发生了什么?

南国早报 2019-05-06

凌晨时分,南宁两名乘客打的,因目的地较偏僻,的哥怀疑遇上“劫匪”,遂调转车头猛加速奔逃。


而两名乘客也以为遇上坏人,在慌乱中选择跳车,导致其中一名17岁乘客张某颅脑损伤死亡。


那么,谁该为此埋单?近日,南宁市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就审结了这个案件。


1少年打的半路跳车死亡


张某是贵州人,事发前和打工的父母一起在江南区某村居住↓↓


1

2016年6月13日凌晨,陈某与受害人张某打的回住所。因位置较偏远,二人便称给司机钟某指路。

2

司机钟某多次询问剩余的距离,在行至某郊区村农贸市场时,钟某便不想去了。

3

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,钟某调转车头猛加速,张某感觉情况不对,便从该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,摔倒在地。

4

钟某拨打“110”报警,称二人有“抢劫”的行为。民警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,经过调查,认为“抢劫”不成立。

5

张某住院治疗8天后,于2016年6月22日2点13分死亡。



而钟某和某出租车公司在垫付3000元医药费后,再不肯负担任何费用。


受害人家属便将该出租车司机、出租车公司、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,索赔36万余元。



2出租车公司赔偿15万余元
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

张某是在司机突然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,担心司机欲对自己有不利的举动,便从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,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系自行跳车,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从车上摔下。



跳车与驾驶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?


司机钟某陈述:


因该两名乘客的目的地位置偏远,在行驶过程中,他从后视镜看到二人在使眼色,其中一人还拉扯他的口袋。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意图,于是才掉头并报警。
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


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,故法院酌定司机钟某承担50%责任,受害人张某自行承担50%责任。


2017年初,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,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小张父母15.4万余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15万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,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。一审判决后,某保险公司和小张父母均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。


2018年底,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。



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王斯、通讯员银小梅

值班总编丨邓志勇

值班主任丨陈韶烽

值班编辑丨陈诗圆

值班校对丨唐梅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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